从债权人到阶下囚,只隔一念之差
案情简介:
唐某是个勤劳的九O后,多年做生意积攒了近八十万元。其湖南老乡颜某在贵州省思南县做房开,急需资金周转。2012年,颜某向唐某提出以月息3分借款,唐某觉得划算,即将自有资金和到亲友处筹借的资金共120万元借给颜某,但颜某未能如期归还。2015年秋,唐某和他人先后三次来铜仁、思南向颜某催讨借款,颜某均未能归还并借故脱身,此后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唐某意识到,这笔债悬了。
亲友知道此事后十分着急,不断向唐某催还借款,唐某压力山大。再三琢磨后,唐某邀约曾某、刘某等五人驾车再往思南,找寻颜某。2015年10月13日,颜某在思南乌江大桥散步时,被唐某等人强行推上车并关闭其手机,驶离贵州,先后控制在长沙、娄底等地。唐某向颜某声言,不想为难颜某,只要颜某还钱。唐某说到做到,与其同吃同住,五人轮流看守。颜某想喝酒,患有糖尿病想吃药,唐某等人为其买酒购药。颜某觉得郁闷,唐某等人即陪其散步、爬山、K歌。10月19日,颜某谎称和家里联系还钱,借机通过微信发送位置给妻子,颜某因此得到解救。
法院判决:
唐某等人被抓获后,经思南县、铜仁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不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两院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1、高利贷的利润越高,风险越大。高利借款宜谨慎。
2、催讨债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进行。通过暴力等非法行为收取合法债权,可能触犯刑律。暴力收债不可为。
3、“软暴力”亦属暴力,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勿因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