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角响起,公益诉讼全面催缴土地出让金
房开公司老陈遇到一个新鲜事: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县国土局,将多家房开公司作为第三人,其中就包括老陈的公司。法院送达传票后,老陈看不明白,就向律师咨询。律师了解原委后,告诉老陈,这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院认为国土部门没有履行向房开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职责,而提起的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其诉请表面是针对国土局,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实际上是针对房开公司,是要国土地起诉各房开公司,催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車是車路,土地出让金应依法缴纳
老陈将信将疑,委托律师应诉。法院生效判决出来了,和律师预测的结果一致:国土局未依法履行催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判决履行。事情的后续发展,也和律师的预测一致:国土局起诉老陈的房开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4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68万余元(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
接到传票后,老陈又找到律师,向律师诉苦,说公司和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是按20万元/亩“一价清”。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竞得价超过约定“一价清”的部分,政府承诺返还。老陈好几块地都按竞得价缴清出让金,因政策变化原因,政府没有返还多缴部分,他才拖欠本案地块的出让金。老陈认为,政府应返的和他应缴的可以抵销,两两相抵后,政府还应退他。
律师告诉老陈,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一个合同一个诉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束签约国土局和房开公司双方,不能约束案外第三人。若因第三人造成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政府是否返还其他地块的出让金,与本案无关联。房开公司应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明显偏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法槌落下,1‰违约金标准过高予以调整
老陈对律师信任有加,当即委托律师应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最高法院的类似判例,和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表,并提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即违约金主要用于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适当对违约方予以处罚,但处罚幅度不得超过赔偿损失部分。在双方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调整。本案中,国土局的预期利益,是土地出让金本金和银行存款利息。从2015年11月以来,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最高为年利率3%,而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日1‰,折合年利率36.5%,远远高于房开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属“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形,应予调整。律师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
法院采信律师的观点,认为国土局提出合同约定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不得更改,其主张不能成立。国务院的该项规定,属规范性文件性质,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在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约定违约金确实过高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调整。法院同时认为,如果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相当于支持房开公司公司低成本占用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支持受让人通过违约获得变相低息融资,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房开公司除支付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金本息外,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支付国土局违约金167万余元。
通过代理,律师为老陈避免违约金损失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