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018年7月18日 铜仁律师 http://www.yyxtrlaw.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推荐律师:铜仁律师
律师:
姚元勋[铜仁]
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xtrlaw.cn/art/view.asp?id=919937847939
[复制链接]